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农质安发[2005]15号)
浏览人数:948 2007-09-17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

 

农质安发[200515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

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我中心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实际全面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审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1437;传真:010-62191434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

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的实施意见》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产品证书有效期限认定问题

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试点的产品,在转换过程中从申报、审查、评审到审批发证的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从技术把关和程序方面基本符合正常发证的程序和要求。为减轻申请者负担,体现“统一规范、简便快捷”的原则,凡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的产品,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为自全国转换颁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转换有效期延展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重新制作,并通过各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分发各获证企业(单位),原到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统一收回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关于复查换证产品的必检和选检参数确定问题

仍按《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的实施意见》(农质安发[2004]17号)中检测参数确定原则办理。即各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可以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和申请者生产情况,结合当地的危害因素和污染源,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必检参数和选检参数,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确认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申请复查换证产品《产品检验报告》确认问题

(一)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要求:

1、在证书有效期内,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产品检测机构抽样或代表性样品委托检验合格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包括经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实施例行监测、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2、在证书有效期内,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涵盖申报产品所有必检参数的代表性样品《产品检验报告》。

(二)在证书有效期期间,产品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和不合格现象,经现场检查确认产品质量稳定,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控制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合格的,可不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四、关于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衔接问题

凡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内,已通过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可不要求进行复查换证。

 

 

 

 

 

 

 

 

 

 

 

 

 

 

 

 

 

 

主题词:无公害农产品  换证  意见  通知

抄送:各无公害农产品省级主管厅(局、委、办),部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    200511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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