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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出台了《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中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严禁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五氨酸钠等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兽(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违者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严禁使用宾馆、饭店和公共食堂等单位食用废弃物。 为了从源头上堵住“问题”食品,《办法》还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违反此规定的,由农林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