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人数:3161 2005-04-26
 

苏农办[2005]12号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

    为加强全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12号令)和《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管理办法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江苏省农林厅办公室             2005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是指对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将满,经审查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的产地,继续认定为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并换发新证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县级承办机构提出续报书面申请。

    第四条  续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申请书》(见附录1);
(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点击《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申请书》下载相关内容。

    第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续报产地的初审。应在收到续报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续报申请材料与原申报材料的核对与初审,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认证报告》(见附录2)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续报产地的现场核查,应在收到续报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续报产地的产地环境质量、产地环境报告、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报告、规模、生产控制措施、生产记录和台帐等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的具体要求同产地常规认定。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认证报告》上签署核查意见,填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续报名录汇总表》(附录3),按常规认定申报程序报省农林厅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经现场核查,对产地环境无变化,无新增污染源的续报产地,提供原《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评价报告》即可。若产地环境发生变化,则需提供近2年内由省级组织的产地质量抽检合格报告;若近2年内未被抽检或抽检不合格,则由省农林厅根据产地环境变化情况,组织对其进行复检。

    第八条 省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农业、畜牧、园艺、检测等专家对产地续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省农林厅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换证产地证书的起始时间与上一个周期的终止日期相衔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4月20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赵小明[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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