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林厅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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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上述政务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部门的,须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厅保密办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核,法制处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四)分管厅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内容由厅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部门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 第八条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厅机关承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农林系统及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 评议内容: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务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二)公开政务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务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务信息公开是否促进厅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六条 评议结果由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评议单位通报,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反馈,并作为文明处室创建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 三、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本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省农林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省农林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组成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以及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政务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方面。主要考核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责任落实以及工作部署、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方面。主要考核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农林厅政务公开目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内容,做到应该公开的全部公开,公开的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三)政务信息公开方式和范围方面。主要考核是否根据要求公开,并在不同范围内,采取规范有效、方便快捷方式,通过江苏农业网、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公开栏、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公开,方便基层和社会公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主要考核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可以公开并且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信息公开效果方面。主要考核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是否达到以下效果:工作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六)其他方面。主要考核是否根据职能和业务变化,及时向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增加和修订《江苏省农林厅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中相关业务内容;国家、省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制度执行到位,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范围科学准确,分级有序;公开形式多种多样,方便有效;公开时限符合规定,经常及时;审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法和程序。政务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处室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一)由考核小组提出年度自查要求,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或表格)。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情况确定检查内容和方式,制定具体的方案开展检查,也可根据评分表内容进行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信息工作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四)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定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成绩,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积极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度高。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有具体的措施,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厅机关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作为文明处室和处室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室以及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处室和个人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违反政务公开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本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省农林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省农林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组成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以及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政务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方面。主要考核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责任落实以及工作部署、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方面。主要考核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农林厅政务公开目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内容,做到应该公开的全部公开,公开的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三)政务信息公开方式和范围方面。主要考核是否根据要求公开,并在不同范围内,采取规范有效、方便快捷方式,通过江苏农业网、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公开栏、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公开,方便基层和社会公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主要考核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可以公开并且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信息公开效果方面。主要考核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是否达到以下效果:工作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六)其他方面。主要考核是否根据职能和业务变化,及时向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增加和修订《江苏省农林厅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中相关业务内容;国家、省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制度执行到位,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范围科学准确,分级有序;公开形式多种多样,方便有效;公开时限符合规定,经常及时;审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法和程序。政务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处室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一)由考核小组提出年度自查要求,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或表格)。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情况确定检查内容和方式,制定具体的方案开展检查,也可根据评分表内容进行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信息工作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四)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定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成绩,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积极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度高。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有具体的措施,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厅机关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作为文明处室和处室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室以及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处室和个人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违反政务公开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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