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浏览人数:3483 2006-02-16
 
 

 

江苏省农林厅文件

 苏农科[2006]5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

为加强全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根据农业部《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技术指导员管理意见(试行)》和《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技术指导员管理意见(试行)

3.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抄送:农业部科教司

附件1

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入户工程”)管理,根据省农林厅《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入户工程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创新机制、开放运行的原则,采取政府组织、专家负责、科技人员包户的管理形式和以县为主的管理方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省农林厅根据农业入户工程规划,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四条  科技入户工程以项目实施县为主体。申报项目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优势农产品区域的农业生产大县;

(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入户工作;

(三)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健全,技术实力较强,具有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的基础和条件。

第五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筛选,报省农林厅审批。

第三章  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

第六条  科技入户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实行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制。技术指导单位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等单位中公开招聘产生。

第七条  技术指导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农业科技入户工作;

(二)拥有一支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人员队伍;

(三)具备开展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社会信誉良好,管理规范。

第八条  技术指导单位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技术指导和技术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技术指导员进行培训,参与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

第九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指导员包户责任制。技术指导员由技术指导单位根据科技入户工程任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技术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农村政策理论水平和农业技术水平;

(二)熟悉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农业技术指导员资格证书;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四)熟悉科技示范户的基本情况和技术需求;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20个左右科技示范户的技术指导任务;

(六)技术指导员一般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民协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人员为主,技术水平较高的种养大户、农村科技能人也可作为技术指导员,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与农户直接挂钩的技术指导员,可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条  技术指导员在技术指导单位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本县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结合科技示范户实际情况,制定分户技术指导方案;指导科技示范户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科技示范户培训,提高科技示范户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四章  科技示范户

第十一条  科技示范户的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科技示范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农业,立志务农;

(二)家庭常年从事种养业劳动力在2人(含)以上,其中至少有1人文化程度在初中(含)以上;

(三)生产经营有一定规模,种养水平较高、效益较好;

(四)拥护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乐于帮助和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技发展生产。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民技术员、各类科技推广项目示范户、种养大户、《绿色证书》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证书》获得者。对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农户,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科技示范户的遴选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遴选示范户的村公布示范户遴选条件、程序和时间;

(二)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农户自愿申请;

(三)由村民委员会择优推荐,乡(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指导单位参与下,对上报名单进行考察、确认,并报省农林厅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示范户享受以下权利:

(一)要求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及时提供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参加技术指导单位举办的科技培训,无偿获得有关技术资料;

(三)接受技术指导员有关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服务;

(四)参与技术指导员工作绩效评价;

(五)在规定范围内享受科技入户工程物化技术补贴;

(六)科技示范户实行挂牌制,建立示范户流动红旗制度。

第十四条  科技示范户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使用新技术,提高科技素质和生产水平;

(二)带动周边20个左右的农户(园艺、畜牧业不少于5个农户,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增加),积极传授科学技术和生产经验;

(三)提供必要的科技示范条件,支持技术指导员做好技术示范推广;

(四)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按要求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及时准确提供生产和技术指导服务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可根据科技示范户的种养技术水平与科技示范能力,设立核心示范户和一般示范户。核心示范户的比例控制在全县科技示范户总数的20%左右。在核心示范户家中建立集中技术培训点,添置电教培训设施,充实技术教学光盘,提高周边农户的自我学习意识,增强科技入户的技术示范辐射效果。

第五章  专家组与专家

第十六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工作首席专家负责制。省、市、县分别设立科技入户工程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下级专家组接受上级专家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省农林厅专家组负责制定年度科技入户工程总体技术实施方案和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实施方案;审核全省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省、县专家组工作;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专家组负责制定县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筛选本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审核县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技术指导员分户技术指导方案,指导、检查、督促技术指导员开展工作,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各级专家组按学科领域设立首席专家,首席专家由各级专家组推荐产生。首席专家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制定本行业科技入户工程的技术指导方案,参与制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指导本行业科技入户工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省农林厅建立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科技入户工程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资金落实和督导检查。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农林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

第二十一条  科技入户工程采取合同管理的办法。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技术指导员与科技示范户之间分别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全省建立全省科技入户工程信息网络。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员负责采集科技入户工程和科技示范户信息;县专家组负责核实、录入科技入户工程和科技示范户信息、上报科技入户工作材料、照片、进行效益评估统计。项目实施县之间工作信息公开、共享,逐步实现全省科技入户工程网络化管理。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科技入户工程。有条件的市、县要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加大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力度,逐步实现科技入户工程的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  科技入户工程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一)科技示范户补贴:用于科技示范户的示范条件设备和先进物化技术补贴。

(二)技术服务补贴:用于技术指导员开展技术服务的差旅、通讯、资料、下乡补助等支出。

(三)培训和项目监管经费:用于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的科技培训,专家组活动经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遴选、发布、示范和宣传以及项目监管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科技入户工程资金用于科技示范户和技术服务补贴不少于工程资金总量的80%(其中科技示范户补助、技术服务补贴各占50%)。工程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不得用于非科技入户行政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科技入户工程资金在县级建立经费使用报账制度。按照工程实施方案、合同和项目管理的规定开支的内容,逐月(季)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月编制《工程资金补助汇总表》,并附支出凭证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账,同时建立财务辅助账目备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各级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拖欠科技示范户的补贴。科技示范户、技术指导员的任务指标、经费补助标准、补贴到位时间等信息都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机制。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由省农林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加强对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员工作的督查,年度任务完成后,项目县按照《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形成自评报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120日前报至省农林厅科教处。省农林厅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抽查各地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情况,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科技入户工程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中的有关信息,除需保密外,均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奖惩机制。根据各地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不明显的市、县减少项目支持;对绩效突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单位、专家、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择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技术指导员管理意见

(试行)

 

为加强全省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管理,提高农业科技入户成效,根据《江苏省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的意见》、《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管理意见》。

一、技术指导员的选拔聘用

(一)选择条件

在项目县范围内按照“四有”标准,即有扎实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工作责任心、有奉献精神、有丰富的农村工作实践经验,身体健康,且时间上可以保证科技入户工作需要的县、镇、村农业技术人员都可以参加竞聘。担任农业科技入户指导员的适宜年龄在3055周岁,业务熟悉、能力较强的可以两头放宽。选拔对象原则上向乡镇倾斜,符合条件的农业专业协会会员或农村有经验的种养殖大户也可聘为技术指导员。

(二)人员数量

技术指导员原则上以乡镇农技员为主,占80%以上,辅之以县、村农技员。为保证科技入户的时间和质量,县级农技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畜牧、园艺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县级以上技术指导员的比例,但县级以上技术指导员要确保入户时间和质量。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技术指导员。按照每名技术指导员指导20名科技示范户,每县培养1000名农业科技示范户的要求(对特殊专业科技示范户数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各县根据情况,确定50名左右技术指导员。对于科技示范户居住分散,技术推广基础一般,技术推广要求较高的产业,如特种水产养殖、大棚蔬菜、特种畜禽养殖等产业,技术指导员的数量要适当增加,一名技术指导员联系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数量在1520户左右。

(三)选择程序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组织考核,择优录取的程序,由技术指导单位发布选拔通知,组织报名考试,县农业科技入户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技术指导单位联合确定人选,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对外公示和聘用管理。

(四)聘用待遇

技术指导单位为所聘用的农业科技入户技术指导员统一制作胸牌、印制名片和技术处方,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技术指导资料。技术指导单位建立公开透明、奖励先进的“计量补贴、按绩定酬”补贴机制,按照技术指导员联系科技示范户的数量、入户指导的难易和次数,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由县技术指导单位综合考核后,发给技术指导补贴。一般每名技术指导员每月补贴在300元左右,完成一季农业科技入户技术指导任务可获得经济补贴2000元左右。试点县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技术指导员的技术补贴经费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40%左右。技术指导员补贴不实行平均制。

二、技术指导员的考核管理

(一)技术指导员的管理

一是实行技术指导员 “三制”化管理。推行技术指导员包户责任制、管理合同制、考核百分制,以此建立技术指导员“责绩”管理新机制。二是实行定期培训制。在入户指导前和入户指导的关键季节,由技术指导单位邀请县内外专家,组织对技术指导员进行岗位培训。三是实行工作例会交流制。利用培训或有关专门会议,开展技术指导员会前述职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技术指导单位领导及时总结前段时期工作经验,部署下阶段入户指导工作任务。四是推磨检查制。项目实施期间每年组织两次推磨检查,让不同乡镇技术指导员相互了解各自的情况,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技术入户水平。

(二)技术指导员的考核

1、技术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技术指导员对示范户的指导工作实行包户责任制,负责所挂钩的科技示范户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1)  做好科技示范户的摸底调查。围绕农作物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广要求,结合县技术指导工作方案和每个科技示范户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所负责示范户的技术指导方案。

(2)  定期入户进行技术指导。在农作物备耕、播种、田间管理、收获(动物养殖)等关键时期持卡上门对科技示范户开展技术培训和田间技术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好“处方”,帮助示范户解决生产中的实际技术问题,对每个示范户入户指导10次以上。如出现严重的技术指导失误,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发放技术手册和明白纸等相关资料,落实科技示范户的“物化技术”补贴。

(4)  通过电话咨询、科技赶集、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为科技示范户及辐射带动户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农作物生产信息服务。

(5)  帮助科技示范户认真记录技术指导服务和生产情况,建立农业科技入户档案。搞好信息反馈,及时报告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及科技示范户生产的进展等情况。

(6)  负责科技示范户与技术指导单位相关情况的衔接。对不能履行示范及辐射带动职责的科技示范户,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7)  提供相关宣传稿件,完成年度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总结。

(8)  确保完成项目实施目标任务,所挂钩的科技示范户农作物实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0%以上,产量和收入提高10%以上,辐射户产量和收入提高5%以上,科技示范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技术指导员考核

对技术指导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实行技术指导单位和农业科技示范户“双项考核”机制,各占总分的50%。其中:技术指导单位重点考核指导示范户数量、平均入户指导次数和指导工作质量、工作成效等;农业科技示范户重点反馈考核技术指导员的服务态度、责任心、入户指导到位率、业务水平等非量化指标。

技术指导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督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实地检查、电话调查等方式,对技术指导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公布。科技示范户对技术指导员的技术服务要认真记录和评价。督查成绩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对技术指导员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技术指导员,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建立考核奖罚机制,对成绩优秀的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技术指导员进行淘汰。技术指导员的补贴标准与考核绩效挂钩,具体方法由各实施县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报省厅备案。

农业科技入户技术指导工作成绩作为技术指导员评报职称的重要实绩,对成绩突出,农民口碑好的技术指导员优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优先获得培训深造,优先提拔重用。对在技术指导中出现失误或不负责任的技术指导员,可采取缓报、缓聘技术职称,以促进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三、技术指导员的行为规范

在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作时,技术指导员应做到:

一是技术指导员入户指导时必须配戴“胸卡”,实行挂牌服务。

二是技术指导员必须发放工作名片给所指导的农业科技示范户,以建立便捷的工作联系渠道。工作中,应根据农民的实际需要,提供及时周到的技术服务,一般技术问题应在当时予以解决,不能当时解决的,应在两日内予以答复。

三是技术指导员对农民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解答,百问不厌。

四是技术指导员每次入户技术指导和田间诊断时,必须开具“技术处方单”,处方单应注明:事由或症状,诊断结果,处理意见和技术措施。

五是技术指导员入户指导时,必须在《技术指导员手册》上,及时记载技术指导服务内容,以便考核时反馈情况。

六是技术指导员入户指导时,必须遵循服务农民、方便农民的原则,不向农民提出与技术指导无关的要求,不接受农民的赠送的礼物,不接受农民的宴请,不向农民销售非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推荐的农用物资。

七是技术指导员必须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尊重农民,注意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真正让农民满意。

 

 

附件3

 

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

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入户工程”),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预期目标,依据《江苏省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是指对科技入户工程实施县的科技示范户(以下简称“示范户”)、技术指导员和组织管理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  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原则,自上而下评价与自下而上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以项目县为单位开展,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评价内容见附表)。

第二章  示范户绩效评价

    第五条  示范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1.示范户示范品种产量增长率。以示范户前三年平均产量为基数进行纵向比较,以示范户所在乡镇当年平均产量为基数进行横向比较。

2.示范户示范品种纯收入增长率。以示范户前三年示范品种纯收入为基数进行纵向比较,以示范户所在乡镇当年示范品种纯收入为基数进行横向比较。

3.示范户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采用率。

4.示范户按要求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情况。

5.示范户实际辐射带动农户数量。

6.辐射农户示范品种产量增长率。

7.辐射农户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采用率。

8.辐射农户对示范户的评价。

第六条  技术指导员对所负责的示范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章  技术指导员绩效评价

第七条   技术指导员的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1.累计入户技术指导时间。

2.参加技术培训次数占应参加次数的百分比。

3.分户指导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示范户的平均增产和增收情况。

5.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情况。

6.示范户对技术指导员的评价。

第八条  技术指导员的绩效评价征求示范户的意见。示范户根据技术指导员的考核评价标准对技术指导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组织管理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组织管理绩效评价分为技术指导单位评价、专家组工作评价和管理工作评价三部分。

第十条  技术指导单位绩效评价由试点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征求专家组和技术指导员的意见。评价内容包括:

1.技术指导员的绩效评价情况。

2.对技术指导员工作的支持力度。

3.对技术指导员工作的督促检查情况。

4.示范户的综合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  专家组工作绩效评价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征求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的意见。评价内容包括:

1.制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2.累计巡回指导时间。

3.对技术指导员和示范户工作的督促检查情况。

4.对技术指导员的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评价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评。评价内容包括:

1.专家、技术指导单位和示范户是否按规定要求和程序产生。

2.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是否健全,协议和合同履行情况。

3.技术服务档案建立情况。

4.上报文件、实施方案和统计数字等材料是否及时准确。

5.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和科技入户工程的社会影响。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绩效评价工作每年一次,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工程项目任务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形成自评报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县进行验收核查,在当年1120日前,向省农林厅科教处提交本市科技入户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省农林厅对科技入户工程项目县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各地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不明显的市、县减少项目支持或通报批评;对绩效突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单位、专家、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附表:

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绩效评价表

 

      县农业主管部门 (章)                    

相应统计和文字说明

 

 

 

40分)

 

 

1.示范户示范农产品产量增长率(以示范户前三年平均产量为基数)

5

A.10%以上:5

B.5%9%3

C.4%以下:1

 

 

2.示范户示范农产品纯收入增长率(以示范户上年纯收入为基数)

 

5

A.10%以上:5

B.6%9%3

C.5%以下:1

 

 

 

3.示范户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入户率

 8

A.90%以上:8

B.81%89%5

C.80%以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