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和《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农牧[2006]29号
浏览人数:663 2007-07-18
 

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

根据农业部令第56号和农业部公告第655号关于实施《草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和《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

2.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

 

   根据农业部令第56号《草种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草种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的管辖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领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生产常规草种(含原种)和杂交亲本草种的,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草种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有草种晒场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有必要的仓储设备、检验设备;

()取得省级草原管理职能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草种生产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

()有种子加工厂房及种子清选、包装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草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草种检验技术人员和草种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品种特性介绍。

草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原种的需提供基础种来源情况;生产未审定的品种需提供进入生产试验的证明材料;

四、草种生产许可证发证程序与要求

()申请者向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可以会同市、县有关部门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主要草种名称

本办法所称主要草种,是指苜蓿、三叶草、黑麦草、小黑麦、苏丹草、狼尾草、羊茅、鸭茅、胡枝子、小冠花、草木樨、早熟禾、沙打旺、锦鸡儿、红豆草、岩黄芪、柱花草、老芒麦、冰草、羊草、碱茅、披碱草、无芒雀麦、燕麦等草种,以及省主管部门确定的苦荬菜、菊苣等草种。

 

 

 

 

 

 

 

 

 

 

 

 

 

 

附件2: 

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

 

根据农业部令第56号《草种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

实际,对我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办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的管辖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同时报送一份给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留存。

() 本办法所称主要草种,是指苜蓿、三叶草、黑麦草、小黑麦、苏丹草、狼尾草、羊茅、鸭茅、胡枝子、小冠花、草木樨、早熟禾、沙打旺、锦鸡儿、红豆草、岩黄芪、柱花草、老芒麦、冰草、羊草、碱茅、披碱草、无芒雀麦、燕麦等草种,以及省主管部门确定的苦荬菜、菊苣等草种。

二、申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及其他草种(不含进出口草种)的经营许可证应具备: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2、取得省级草原管理职能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的种子检验员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
      3
、种子仓库30平方米以上;
      4
、种子经营场所20平方米以上;

5、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进出口草种经营许可证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三、申领草种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注册资金证明材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副本);

()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

明。

四、草种经营许可证发证程序与要求

(一)申请者到审核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格。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批机关自受理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二)对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给《草种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在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 孙任洁[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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