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农业[2006]46号
浏览人数:742 2007-07-18
 

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

为强化规模养殖畜禽粪便等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商品有机肥料的推广应用步伐,促进耕地质量建设,我省从今年起开展商品有机肥料推广应用补贴试点。为规范对商品有机肥生产定点企业的管理,保障商品有机肥的定向生产和供应,确保农业用上安全肥,农民用上放心肥,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积极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申请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企业申请表于925日前报省土肥站。

附件:1.《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

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

格认定申请表

 

 

 

 

 

 

 

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

 

 

 

 

 

 

 

江苏省农林厅办公室            2006915日印发

 


附件1

 

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

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耕地质量建设, 加快规模养殖畜禽粪便等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2006年起逐步实施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为规范对商品有机肥生产定点企业的管理,保障商品有机肥的定向生产和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品有机肥适用于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富含有机质的副产品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不适用绿肥、农家肥和其它农民自制的有机肥粪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525-2002《有机肥料》(organic fertilizer)。

第三条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省级统一认定,择优选用。

第四条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由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企业必须是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备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证照齐全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第六条 企业必须具备相当规模的商品有机肥生产能力,能满足项目县(市、区)商品有机肥的供应需要。原则上,认定的企业年商品有机肥生产能力达5000吨左右,年实际生产量在3000吨以上。

第七条 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开拓市场能力强,售后服务好,没有制假售假的不良行为,近期没有产品不合格的记录。

第八条 企业必须具备为农服务的思想,有为农民服务的积极性,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与愿望。

 

第三章 申请认定和评审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

第十条 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对申请认定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择优确定认定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企业由省农林厅在江苏农业网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被认定企业必须按照省农林厅和财政厅共同确定的项目县满足供应,在项目区适宜作物上销售推广,并搞好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企业必须按照登记批准的肥料品种进行生产,不得随意变更和转让登记证号。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企业肥料产品包装应有规范的标签、说明书及注意事项,不得有夸大或误导的行为,不得印有其它可能误导肥料使用者的任何标志。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企业要建立质量承诺制度,保证肥料质量,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农业用上安全肥。每批肥料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对因供应的肥料引起的二次发酵、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质量问题及使用说明不明确造成的用户损失由生产企业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企业应按照诚信原则及省确定的统一零售价,在指定区域进行销售。不得以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为名,变相抬高肥料价格。

第十七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料的反馈与评价工作。要对定点供应企业产品价格进行核查。要加强肥料市场的监管,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合法企业权益,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的行为。

第十八条  商品有机肥料定点生产企业认定实行淘汰制。对产品质量存在明显问题、违背诚信原则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商品有机肥料推广应用声誉的企业,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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