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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苏农牧[2006]53号)的有关规定,省农林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暂行管理办法》(附件1),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2.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格式)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农林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1: 江苏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 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分批认定。 第三条 经省协调小组批准取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才能生产学生饮用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有能提供优质原料奶的定点奶牛场。定点奶牛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奶牛场为企业自有,产乳牛不低于150头; 2、防疫体系健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布病、结核病监测合格;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3、有配套的青粗饲料种植基地和青贮设施,有良好卫生条件和清洁措施,有污染物综合处理设施并有效使用; 4、实行管道式机械挤奶和自动清洗(CIP),原料奶冷链贮藏、运输,保证刚产出的原料奶温度在2小时内降到4℃; 5、有防止乳房炎奶和初乳混入原料奶中的严密保障措施; 6、原料奶在符合《生鲜牛奶收购标准》规定的基础上,细菌总数应稳定控制在20万cfu/ml以下。 第五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生产设备、设施,并符合国家《乳品设备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有良好的设备维修和保养体系。 1、收奶:过滤器、片式冷却交换器和原料奶储仓、储罐。 2、加工:均质、超高温灭菌或巴氏杀菌、冷却、无菌灌装或卫生灌装等设备,灌装间应实行空气净化。 3、清洗:与灌装生产线相配套的自动清洗(CIP)系统。 4、冷库:有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冷藏仓库。 第六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除符合乳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乳品生产应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的要求; 2、生产学生饮用奶的车间应建立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有效认证; 3、日加工量在4吨以上; 4、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且近6个月内无产品质量卫生监督检验不合格情况。 第七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 1、通过计量合格确认; 2、有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有一半以上的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有正规的检验室和必备的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能进行原料奶与成品的常规理化及微生物指标的检测,能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 4、有严格的检验室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数据应保存3年以上,对保存数据应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提供分析报告以指导生产。 第八条 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服务系统和冷链运输、贮存条件。制订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配送及售后服务规章制度。有与原料奶收集与贮运、成品贮存、学生饮用奶配送相适应的冷藏车辆、冷库(柜)等冷链设施。生产学生饮用奶为全脂巴氏杀菌乳的企业应为有关学校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 第九条 上述第四条1、2、4,第六条2、3、4,第七条和第八条为现场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奶牛场(户)布病结核病监测合格证、法定检验机构近6个月内出具的原料奶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的质量抽检报告的复印件,企业综合情况等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省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满足现场考核必备条件的,成立现场考核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出具考核报告,经省协调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由省协调小组批准并报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资格认定。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必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提出。期满不提出申请者不再享有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定点奶牛场变更或搬迁、定点加工厂搬迁或改造的,应重新申报和认定。企业名称及法人发生变更的,应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