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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经[2007]14号 各市农工办(镇江市农林局)、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也已于6月29日经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为了贯彻实施好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指导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好登记注册和建章立制等工作,更好地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类指导,着力提高农民合作社登记率。各级农经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把辅导咨询与合作社登记及规范运转结合起来,做好法律实施的衔接工作。对原有已经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符合法律规定基本条件,愿意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加大辅导和引导,通过完善有关文书资料和登记手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对以有限公司或企业法人名义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通过变更登记,直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做好前期的辅导咨询,指导帮助做好章程、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等有关工作;对暂时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予以解释,取得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虽然符合法定条件,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暂时还不愿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引导,通过宣传发动和典型示范等办法,激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登记的积极性,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更不能强制推进。农经部门要把合作社经辅导后登记成功率作为对辅导员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条例依法逐步规范登记。 二、简化程序,方便登记。各级工商部门要本着立足于促进发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对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各级登记机关可以提供预约和上门服务。 三、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前期调研与辅导工作。各级农经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做好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前期指导,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对在登记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应认真予以梳理,适时提出规范指导意见。一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指导。要按照法律要求,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设立程序、关键环节和具体组织等给予全程指导,帮助农民迅速有效地组织专业合作社。二是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善工作。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农业部示范章程的要求,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和完善章程,确保章程符合法律规范和成员共同利益。三是帮助准备登记必须的相关文件。各级农经主管部门可以主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备登记申请书、设立大会纪要、章程、身份证明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并帮助对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把关,确保符合登记规定的各项条件。四是协助做好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经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工商部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变更登记的文件、换领营业执照等,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切实加强农经、工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长期以来,农经部门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比较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多样,在依法规范登记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予以积极的梳理和规范。因此,建立农经、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十分必要。各地农经、工商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提出引导解决办法,合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省委农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