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人数:716 2007-08-14
 
 

苏农牧[2007]51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

兽药业是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支柱产业,是畜禽养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718日,农业部在北京组织召开全国兽药行业管理工作会议,对下一阶段兽药管理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会后,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07]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落实《意见》的各项措施,推动我省兽药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兽药强省建设,现就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升产业科技创新水平

加快培育、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增强我省兽药产品核心竞争力,推进兽药产业科技进步。加强对兽药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从今年起对获得国家新兽药证书和新兽药研发工作已经取得较大进展的兽药企业,通过申报省“农业三项工程”等项目给予立项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密切协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利用创业风险投资机制,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共同促进兽药产业的科技创新和新品研发。

二、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管

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建立GMP企业巡查制和例会制,强化GMP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级兽药管理部门要每个季度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巡查,加强企业生产环境控制、原辅材料质量控制、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督促企业完善各类制度,规范填写生产、质量记录,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得到执行。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行为,对质量抽检重点监控企业以及不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生产企业,依法责令停产,督促其限期整改,对蓄意造假企业要坚决打击,直至吊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加强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不断强化企业守法意识。

三、积极开展兽药GSP试点

加快推进兽药GSP试点工作,提高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兽药流通秩序。要进一步提高实施兽药GSP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调动各方积极因素推动试点工作有效开展。今年要做好乡镇一级兽药GSP试点工作,完成试点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和GSP检查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GSP的标准实施改造,指导企业完成软件编制工作、硬件设施的添置与更新,确保试点工作按进度完成,明年起在全省全面推进GSP认证工作。

四、规范和整顿兽药市场秩序

积极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取缔兽药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净化兽药市场。要深入研究分析违禁药物、废止地标产品以及其它假劣兽药生产、销售的不同特点,抓住重点地区和关键环节,努力探索兽药打假新机制。建立健全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制度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加大非法兽药企业和产品的曝光力度,营造兽药市场整治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兽药打假群防群治能力。对质量抽查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假劣兽药产品,按照“五不放过”(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兽药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收到追究的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

五、强化兽药使用环节监管

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以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出口基地为突破口,逐步开展兽药规范使用试点工作,督促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完善兽药使用档案。积极开展兽药使用监督检查,严查非法使用禁用兽药行为,监督养殖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指导企业和养殖户合法用药、科学合理用药。继续加大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扩大兽药残留抽检范围和批次,建立阳性、超标样品的追溯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兽药残留检测结果作为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的依据。

六、健全完善兽药监管体系

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兽药行政管理机构建设。整合畜牧兽医执法资源,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力量,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兽医执法力量,把兽药监督执法工作落实到生产和防疫第一线。加强兽药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兽药质量监管信息化水平,实现兽药质量监管与动物疫病追溯体系的有效对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人员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以及乱罚款、乱收费等行为。

附件: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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