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农业部工作的通知
浏览人数:1042 2007-10-08
 
 

苏农牧[2007]64

 

 

转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830日修订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为做好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学习宣传工作,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20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是在总结我国近十年来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基础上完成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为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动物防疫法的基本内容,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召开《动物防疫法》宣传月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迅速掀起《动物防疫法》宣传月活动的高潮;二是举办《动物防疫法》咨询活动或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板报、展板、宣传手册、流动宣传车、宣传标语、公告张贴等载体,宣传《动物防疫法》的目的、意义和主要精神;三是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人员素质,为《动物防疫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认真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自查工作
  
各地在做好《动物防疫法》学习宣传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7]27号)和苏农牧[2007]63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自查工作。一是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执法人员在编在岗情况、经费保障情况;二是对肉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生猪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产地检疫和定点屠宰检疫、检出病害(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三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情况进行自查。主要检查家禽交易市场建档溯源、休市消毒、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和公路运输检查消毒等情况,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活动各环节的监管情况。

三、认真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宣传学习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成立动物防疫法宣传学习工作领导小组,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要把宣传学习活动作为贯彻《动物防疫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抓好活动中各项措施落实,通过宣传学习活动推动全省动物防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农业部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十月八日

 

 

 

抄送:各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责任编辑: 仲伟玮[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本网为公益性网站,若单位或个人不同意转载此文,请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