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人数:453 2008-03-12
 
 

苏农经[2008]4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突出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日前,国家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对我省工作进行了实地检查,对我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发现和指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少数地方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以各种名义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强占耕地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另外,少数地方还存在着工作不到位、自查不深入、整改不彻底、解决不认真等问题。为确保专项治理的进度和质量,切实把农民的土地权益落实好、维护好和发展好,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认真做好自查。自查是整改的基础。要把专项治理自查同“两会”期间土地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紧密结合,同整改工作相衔接,夯实专项治理工作基础。自查工作没有结束的,既要加快进度,又要确保质量;自查已经结束的,要结合整改并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回头看”。自查不能搞“蜻蜓点水”,要一心向下,把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查出来,把矛盾摆出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类,建立台帐,为解决问题打好基础。

    第二,强力抓好突出问题整改。整改是专项治理的关键环节,衡量整改工作搞得好不好、抓得实不实,主要看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农民群众是否满意。针对排查出的矛盾和问题,要分门别类地提出整改措施,逐项研究解决办法,逐一加以化解;对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以下三类问题要作为整改的重点:一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问题,二是非法征占耕地、非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及以租代征等问题,三是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流转费未依法足额到位、村务公开不落实、被截留、挪用、挥霍等问题。

整改工作要硬碰硬,不能回避矛盾。要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为目的,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各地要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土地承包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等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依法解决。对外出农户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承包中获得了土地承包权的,必须将承包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土地二轮承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分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对村集体经济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款、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收入及委托流转收益等使用分配要实行规范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清理出来的违法违规征占农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等问题,抓紧依法纠正和查处。要重点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日常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     

    第三,着力加强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是保证专项治理质量并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有些市县已经开展了督导检查,有些还没有。已开展督导检查的,要针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交办的案件,开展督查督办,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的行为。还没有开展督导或者督导面比较小的地方,要立即行动起来,尽快组织督导,有针对性地查找问题,加强整改,保证质量。要制定周密细致的督导方案,明确重点和责任分工,全面细致地检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为保证督导工作有的放矢,要把督导与案件查办工作紧密结合,通过督导发现案件线索,为有关职能部门查办案件提供依据;通过查办案件,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改进干部作风,推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各地要选择若干典型的土地问题和案件,在督导和检查时予以督查督办。

    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的要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顶风违法违纪侵害农民土地权益、失职渎职酿成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农村土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必须不断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加快建立健全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一是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农民因土地问题信访,大多数的诉求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许多农民到省进京信访,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地方特别是基层职能部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把小问题拖成大矛盾。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在畅通农民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同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做工作,多渠道调处、多手段并用,认真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土地问题。二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强化乡镇调解工作,建立健全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三是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机制,加大对农村征占地矛盾和纠纷的调处力度,规范听证活动,建立健全征地争议协调裁决机制。要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做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全面组织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探索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定期调整机制,保证让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四是进一步完善解决土地问题的部门协作机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已经建立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对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国土、纪检监察、民政、农办、信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齐心协力把农村土地突出问题解决好,把农民土地权益落实好、维护好。

    第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能否真正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在领导。要深入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法律政策,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决策和部署上来,保持保护耕地、严格土地管理的高压态势,形成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市、县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继续坚持专项治理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机制,各成员单位都要尽职尽责,通力协作,共同努力,推进专项治理深入开展。要及时做好专项治理的阶段性总结工作,推广专项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专项治理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坚决防止走过场。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除承担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专项治理任务外,还承担着牵头组织协调任务,因此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土地问题,有许多是城镇化和工业化加快发展过程产生的,需要在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要结合专项治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带有规律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法律制度,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 仲伟玮[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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